家族信托之财富传承中的婚姻风险隔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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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失败与财产流失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结婚登记数为1010.8万对,离婚登记数为380.1万对,意味着“每100对新人领证就有38对夫妻离婚”。面对婚姻失败,扼腕的同时又无可奈何,因为感情不能勉强,斯人已去,尽量减少因离婚分割财产而造成的“人财两空”才是最现实的“止损”。
从《婚姻法》角度婚姻财产分成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类,这两类财产都可以因为离婚造成流失,但原因略有不同,个人财产流失主要是因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一起无法区别,而致分割流失,因为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流失原因主要是因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时需按照《婚姻法》39条要求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何控制婚姻风险导致的财富流失?思路很简单,针对不同类财产施以不同方法“对症下药”,对个人财产而言,主要是要“根治”财产混同即通过家族信托让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实现彻底隔离,对夫妻共同财产而言,主要是要通过家庭信托实现财产“独立”避免离婚时候被分割,具体如下。
二、 家族信托避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大家普遍想到的规避婚姻风险的方法,一是在子女婚前完成财富传承,并在子女结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二是签署财产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予以明确。
但上述方法弊端也很明显,首先是“钱财归钱财 感情归感情”的理念与诸如“相濡以沫”“一家人不说两家话”等传统家庭观念有违背,导致真正“抹下面子”签署夫妻财产约定的属于极少数,其次是在处理婚姻当事人一方突然身故状况之下,由于“死无对证”导致夫妻财产协议的执行出现风险;第三是解决财产混同不够彻底,由于许多家庭没有严格账目管理机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使用,最终无法区别。最后是无法避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被分割风险,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存款利息这种自然增值的情况,其它任何非自然增值收益都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股权,增值部分可能远大于婚前价值,如果届时股权所有人一方没有足额现金补偿另一方,同样会面临股权分割的局面。
因此,前述常规做法并不能彻底的保护家族财富不被外流,真正有效的工具,其实是家族信托。只有通过家族信托结构才可以实现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物理状态”与“法律效果”双重隔离,比如夫妻一方A将个人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个人财产,A自己作为家族信托主要受益人(非唯一受益人)。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以及第15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即A作为委托人将个人财产交付设立信托之后,个人财产不再属于A而是属于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专户管理,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A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依然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个人财产实质权益,既隔离了风险又保存了收益,可谓“两全其美”。
三、 家族信托避免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而分割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离婚双方都有分取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但是在主要靠一方创造财富或者财富主要来自一方家族的情形下,直接分割必然会对家族财富造成极大的损害,特别是涉及家族企业股权分割时,还有可能导致家族企业股权分散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土豆网因创始人离婚导致上市失败并最终被低价收购便是典型的案例。这些婚姻风险也是很多高净值客户及其二代面对婚姻踌躇不前的原因,不得不说,巨大的财富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负担。
问题来了,不管财产分割有多少风险,但有权分割婚姻共同财产是婚姻当事人权利,家族信托如何可以避免呢?与上述个人财产设立家族信托一样,通过信托财产独立性提前布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下,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信托成立生效后这部分财产即实现权属独立,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也就无离婚分割之说。
举例来说,夫妻AB双方,有一子C,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丈夫A继承而来,正常情况如果离婚妻子B可以分取夫妻财产的一半,从法理角度这是B的权利,但是这部分财产主要是来源于A上辈辛苦积累的财富,如果在离婚时候被B分走一半,从情理角度于A有所不公,为避免离婚造成家族财富流失,AB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家族信托,将受益人设置为AB均能接受的儿子C,这样即使AB离婚也无需就这部分财产分割,而这部分财产如果是家族企业股权,家族信托不仅可以避免离婚造成的财富流失,还可以保持企业股权稳定。需要指出的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需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信托方案设计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利益诉求。
四、 总结
本文从婚姻财产分类作为逻辑主线,针对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不同性质,提出了解决离婚财产流失的最好方式为设立家族信托,正如中医所说的“不治已病治未病”,家族信托可以消除风险产生的条件,家族信托之所以具备风险隔离功能的本质原因在于其信托独立性,也是因为家族信托独立性导致“觊觎”个人财产的夫妻另一方以及相关债权人“难以下手”,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人始终有着“质疑挑战”家族信托独立性的动机,所以对于那些要想利用家族信托架构防范婚姻财产风险的人来说应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要严格按照《信托法》以及相关法律要求设立家族信托,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应经过配偶的同意,获得完全的处分权,以个人财产设立信托的,需要根据个人财产不同来源如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父母或者第三人书面指定赠与给夫妻个人的财产、按照婚姻财产协议约定归属于个人的财产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拟交付财产为个人财产来源合法且拥有完全处分权,留足充分证据应对觊觎信托财产的人,证明家族信托架构合法性,“护持”家族信托之财富传承中的婚姻风险隔离功能。
作者:余同波
来源:用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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